病歷資料復印流程及須知
文章來源: 作者: 點擊數:6985 更新時間:2018-08-02
注: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,因辦理案件、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、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,提出審核、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,需攜帶:1.該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、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;2.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。3.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(需與該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、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),至病案統計科復制專用窗口辦理復制事宜。
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,提出審核、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,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病案統計科復制專用窗口:2號樓5樓(放射科拍片樓5樓電梯口)
門診服務中心:1號樓1樓門診大廳